总是能在各种平台看到类似“找工作必看经验贴”“公司生存必备法则”的帖子,这类帖子真的能保证我们在工作中不遇“坑”吗?不一定!只有了解法律规定,才是我们的底气。
4月6日,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进入我们的视野,原来是白女士在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烦心事。白女士是一家信息科技公司的销售经理,在试用期期间因绩效未达标,被延长试用期,并且在告知公司自己怀孕一事后遭到了公司的辞退。这一事让我们产生疑问,试用期该如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延长试用期吗?女性孕期可以被辞退吗?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一、试用期该如何规定?
试用期很容易被用人单位作为压榨劳动者的一项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使用期,但是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并且只有签订三年以上的规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可以最多约定6个月试用期。还有一种情况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即非全日制用工。若遇到违法的试用期规定,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法律对我们的保护不容用人单位践踏。
另外,试用期的工资要谨记三个不低于:不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当然不可以,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多次反复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的性质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前提下,再次约定试用期,是违法行为。故该信息科技公司以白女士的绩效未达标为由延长试用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白女士及时寻求法律救济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三、女性孕期可以被辞退吗?
答案是否定的。考虑到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女性在特殊时期给予较全面的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为由将劳动者辞退。你说经过培训了仍然不能胜任可以辞退吗?当然不可以。就本案而言,就算真如信息科技公司方面的说辞,白女士不符合原岗位的要求,并且在调换岗位时也无法胜任,但是在明知白女士已经怀孕的情况下,公然做出辞退决定,是将法律规定视若无物的行为。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对女职工还作出了其他保护,例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活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等等。
最终,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白女士关于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在遇到违法情形时,我们也应当像白女士一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让违法行为钻了空子。
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你还有什么想法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如有详细问题,欢迎私信发送“法律咨询”。